八:法律责任以及其他法律的配套问题。(二)全国人大常委和社会关注的八大问题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国资法从1994年就开始起草,并先后形成了一些内部讨论稿。本届全国人大对于国有资产立法高度重视,于2003年重新成立了起草小组,经过激烈的讨论与争议,在广泛听取政府各部门、地方人大、各类国有企业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起草小组、全国人大财经委及法工委共同提出了《国有资产法》(草案)审议稿,并在2007年12月十届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会进行了一审,2008年6月进行了二审,2008年10月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进行了三审并获得通过。(三)国资法的起草过程和立法通过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企业国有资产法》共九章77条,全文8136字。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其章节结构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改制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节资产评估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四)《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篇章结构与条文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第2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资产权属与出资人制度:第3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第4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第5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国有资产权属、国有企业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原则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