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不超过 15年,以BOT/TOT 形式招租的商业经营房屋原则上不超过20年。已列入动迁或拆除计划的房产原则上不再对外出租,确需对外出租的,应在不影响动迁或拆除计划实施的前提下对外临时租赁。第十九条租约到期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三年期内的租赁合同在租期届满前 3个月,租赁户应向出租企业提出退租或续租申请。在无拖欠租金行为、续租租金比原租金合理增长的前提下,经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或市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企业批准后,出租企业可于租约到期前 1个月内,直接与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户续签租房协议并上报备案。第二十条有拖欠租金行为的租赁户到期后,不得续签租约。其所租用的房产必须由出租企业依照协议到期收回,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第二十一条出租房产在租约期内,凡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引起对所租赁房屋动迁或拆除的,出租企业负责按规定提前通知租赁户,并解除租赁协议,同时做好房屋腾空之前的相关工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严禁私自出租国有企业的房产;严禁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坐支房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房产出租情况列入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存在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履行的租约,除显失公允或租金价格明显过低以外,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原租约中显失公允、租金价格明显过低以及没有约定承租期限的合约,有关企业应尽快清理到位。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区县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出租企业的土地、场地等资产用于出租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