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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经理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超过柜员平均收入水平的部分,据实发放,年终算总帐。Р第十一条客户经理退出,按两种情况分别处理。Р (一) 外招客户经理退出。外招客户经理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各为一年,客户经理达到要求标准,并兑现了业绩承诺,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内,客户经理未能兑现承诺,经考核不适合继续留用的,在合同到期时解除劳动合同;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客户经理,经考核不适合继续从事客户经理工作的,培训后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仍然不胜任调整后岗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Р(二) 行内员工转换到客户经理岗位的退出。2年“适应期”满,业绩达不到要求标准,不适合继续从事客户经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原则上退回原岗位或改派其他岗位工作,薪酬按改派后的岗位序列执行。Р 第十二条外招客户经理第一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业绩承诺接近要求标准,且其他方面表现优秀,具备培养潜质的,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并报行长批准,可续签第二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延长期仅限一年,仍不能达到要求标准的,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Р第十三条客户经理准入、退出兼顾积极、审慎原则,兼顾稳定性和流动性原则。准入要严把进人关,严禁降低标准推荐“关系人”进入客户经理队伍;使用要注重培养,提高客户经理综合素质和产能;退出要果断和常态化,不姑息、不迁就,保持客户经理队伍竞争力和战斗力。Р第十四条客户经理的退出,排除个人主动辞职的以外,每年通过考核、业绩核查认定等环节,对不达标的要按一定比例刚性退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到其他岗位,以疏通客户经理准入渠道。Р第十五条客户经理是分行一线营销的主力军,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关系到分行的长远发展,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补充和调整客户经理。严禁不经批准擅自补充客户经理;严禁降低标准迁就使用客户经理。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行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Р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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