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的准入资格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Р第九条客户退出程序Р1、贷后检查Р信贷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退出信贷支持的客户,必须及时上报,为保证贷后检查效果,对每笔贷款的现场检查次数必须达到以下最低要求。Р(1)对公司客户贷款和自然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贷款,信贷人员每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并写一份贷后检查报告,于季后15日内报信贷管理部。。Р(2)50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自然人贷款,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写一份贷后检查报告。Р(3)10万元以下短期贷款贷后三个月内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并有详细的贷后检查记录。Р2、客户退出。Р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符合退出信贷支持的客户,由信贷员或负责贷后检查的人员填写《退出客户认定表》。经信用社会办制定切实可行的退出计划报联社信贷管理部备案,并予以实施。在计划实施期间,客户的存量贷款原则上只收不贷,一时不能收回的,贷款利率必须上浮100%。Р第五章管理责任。Р第十条信贷人要尽责尽职。贷款出现重大风险或发生损失时,联社根据尽职人员相关调查、检查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Р(1)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检查出现重大疏漏的。Р(2)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Р(3)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对贷款客户和担保物进行贷后检查的。Р(4)贷款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Р(5)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Р(6)达到退出规定未及时报告的Р(7)对信贷人员或检查人员提出的退出要求未予答复的或未制定退出计划的。Р(8)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Р(9)未执行退计划的或退出计划执行不力的。Р(10)其他。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联社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Р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