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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基本医疗保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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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记录》(参见图C.6)。相关主管部门可独立确认的异议问题,稽核机构可直接征询其意见,形成异议处理结论,并予以记录留存。结果处理稽核机构应对稽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形成处理意见,向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处理决定书》(参见图C.7),由稽核对象在《社会保险稽核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稽核对象拒不签收的,采取留置送达。稽核对象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规定执行。对举报投诉的,稽核机构应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立案处理在稽核过程中,对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司法处理或其他需要立案处理的,应由2名以上稽核人员填写《社会保险稽核立案报告》(参见图C.8),经稽核机构批准后予以立案。立案后,稽核人员按照稽核程序实施稽核。稽核完成后,稽核人员应填写《社会保险稽核立案调查终结报告》(参见图C.9),由稽核机构确定处理意见。根据处理意见,由稽核机构直接处理的,按照7.9的有关要求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提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完成后,稽核人员应填写《社会保险稽核结案报告》(参见图C.10),记录案件的处理情况,包括提请行政处罚、司法处理的结果。材料归档归集、整理稽核文书及相关材料,按GB/TXXXX《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归档。稽核结果利用稽核机构应定期开展稽核工作分析并掌握动态,指导稽核工作的有效开展。稽核机构应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整改,并通报预警。稽核机构应将稽核情况报告给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作为完善政策的参考。稽核结果应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的诚信管理系统。稽核评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开展稽核工作质量考核与评价。考核与评价的内容应包括:稽核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稽核工作符合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等要求的情况;稽核对象对稽核工作的满意度,以及社会公众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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