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内容送达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Р(一)一次调价幅度达到4%及以上;Р(二)十日内连续调价幅度累计达到6%及以上;Р(三)三十日内连续调价幅度累计达到10%及以上。Р调价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应内容。Р第十二条大型超市由超市法人负责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店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负责备案。Р第十三条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调价备案书面调价报告(以送达签收日期为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提交报告的批发或零售企业;如认为企业调价不合理,要责令经营者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否则视为同意。调价备案实行后,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及时抄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通报调价备案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Р第十四条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列入调价备案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可以限定具体产品的进销差价率。Р第十五条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办法的落实,对在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Р(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Р(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Р(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Р(四)不执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Р(五)不按照规定说明调价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Р(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的;Р(七)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其它行为。Р第十六条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涉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Р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Р附件:云南省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