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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章价格申报与审批第十四条城市供水经营企业申请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按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出具城市供水项目审批、生产经营及经营成本等有关资料。第十五条价格调整前须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进行价格成本监审,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涉及居民用水价格的,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履行听证程序。将供水价格的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可对城市供水价格成本进行复核。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成本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价格管理透明度。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调整周期不低于三年。第五章价格执行与监督第十八条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第十九条不同类别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供水企业应与用户在合同中明确各类用水比例。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向单位和居民家庭收取水费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搭车捆绑其他收费。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将各类水价、代收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及价格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价格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州)、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其他乡、镇供水及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参照本办法,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中水价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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