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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照有关规定计入财产总额。Р第二十九条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Р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Р第五章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权益Р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Р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Р第三十三条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余培训提供便利。Р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小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Р第六章学校终止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Р第三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Р本校完成教学宗旨;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Р 学校申请终止,需经校委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Р第三十六条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Р步伐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Р偿还其他债务。Р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Р第三十七条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教会审批机关。Р第三十八条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Р第七章章程的修改Р第三十九条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由校委会开会决定,并在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Р第八章附则Р第四十条本章程于X年X月X日学校校委会决议通过。Р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学校校委会。Р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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