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变更报告。Р第二十三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必须经举办者同意,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Р书面终止办学报告,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并负责妥善安置学生,依法做好财产清偿。Р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修改程序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校务管理委员会。修改程序:先大会讨论,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然后修改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最后形成章程修正案,经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十五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Р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以上程序,由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经2/3的成员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Р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2017年12月共同制定,已经首届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2月7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Р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Р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2017年12月12日送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依法公示后正式生效。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举办者签字(章):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