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Р第四十二条本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七章规章制度Р第四十三条本学校的基本制度有:Р(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Р(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Р(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Р(四)学员管理制度;Р(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Р(六)安全管理制度;Р(七)其他规章制度。Р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Р第四十四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Р(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Р(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Р(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Р(四)连续两年未招生;Р(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Р(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Р(七)其他事由。Р第四十五条本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批准。Р第四十六条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Р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四十七条本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Р第四十八条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Р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四十九条本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Р第十章附则Р第五十条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Р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校理事会。Р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Р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