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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章程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品行良好,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Р  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行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经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经过。Р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Р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Р  聘用和解聘学校校长;Р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Р  制订学校发展计划,同意年度工作计划;Р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Р  决定教职员编制订额和工资标准。Р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Р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暂时会议。Р  董事长认为有必须时;Р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РРР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Р  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帮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Р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Р  落实检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Р  代表学校签署相关文件;Р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要求的相关权利。Р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实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终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该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组员同意方可经过。Р  聘用、解聘校长;Р  修改学校章程;Р  制订发展计划;Р  审核预算、决算;Р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它主要变更事项。Р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需指明授权范围。Р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经过的决议РРР  1/3 123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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