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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五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六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第八条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加强监督,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顺利进行。选举机构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从有原则性,办事认真,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担任村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完成之日止。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并组织村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直接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五)提名和培训监票人、计票人; (六)确定选举日期、投票方法和选举地点;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中出现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选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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