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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县外调入动物备案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90KB

文档介绍
              第六章  违法责任Р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备案从县外调运动物,或调入后不及时报检、不进行隔离饲养观察而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Р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疫区调运动物进入我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Р第二十三条  对调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或未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Р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调运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Р第二十四条  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五条  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及其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的,给予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七章  附则Р第二十六条  从县外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按规定需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依有关程序办理。Р第二十七条  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Р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Р·浏览总共:1604 今年:284 本季度:28 本月:28 本周:10 今天:3Р版权与免责声明:Р本站属公益性网站,转载其它网站文章旨在传播更多信息以服务于三农,若您不希望我们转载您的文章,请及时通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取消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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