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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为2至5年。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因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由于城市规划、建设等需要收回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无条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县广电台按比例退还剩余期限的出让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一)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进行广告宣传的;(三)对户外广告不进行日常维护,影响市容市貌又拒不改正的;(四)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五)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不办理延续手续又拒不拆除的。第三十七条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阻碍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户外广告位出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城市空间等(统称户外广告资源)设置的标牌、路牌、灯箱、店牌、招牌、标识、标语、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牌、橱窗、画廊、升空器具、水上漂浮物、移动载体(车辆等交通工具外部)、实物造型、促销舞台等;(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户外广告资源设置的彩旗、条幅、布幔、竖幅(灯杆旗)、气球、彩虹门等;(三)利用其它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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