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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兽药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文档 (2)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县畜牧局接到兽药产品生产企业及经营业户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即组织核查评价。Р第五条  核查时发现产品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备案,不准在辖区内销售;对产品审核合格的,要求在生产企业签订产品质量承诺后,再向经营户发放《兽药准入备案书》(以下简称《准入备案书》)。Р第六条  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备案登记的兽药报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发放备案标识,经备案批准的兽药方可在全县销售。Р第七条  《准入备案书》有效期限为2年。Р第八条  畜牧部门对准入备案的兽药实施跟踪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Р(一)检查所售产品标签、标识、剂型等是否与《准入备案书》内容相符;Р(二)抽检所售产品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是否合格;Р(三)抽检产品中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成分和其它未登记成分。Р第九条  兽药零售商进货时要查看生产企业、批发商的《准入备案书》和备案标识,有《准入备案书》和备案标识的产品方可在全县行政区域内销售。Р第十条  任何兽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任何养殖户或企业销售国家限用兽药药。    Р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兽药产品备案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Р(一)所销售的兽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Р(二)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准入备案书》和备案标识的;Р(三)向养殖户、养殖企业销售国家限用兽药的。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兽药产品,其生产者、经营者自收到取消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Р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产品备案资格自动失效:Р(一)备案期满逾期未重新申请备案的;Р(二)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Р(三)企业依法终止的;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Р第十三条  对于未经备案进入我县销售的兽药产品依法重点进行查处。Р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莒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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