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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30分) Р各旅游景区每月按时准确向县旅游局上报旅游接待情况表(具体表格由县旅游局制定)。(30分) Р(十四)游客投诉(50分) Р1、景区设专人负责处理投诉接待,并在游客必经之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意见箱、簿,公布市、县两级投诉电话。(10分) Р2、严格按处理程序处理投诉。耐心倾听,做好记录,了解情况后,尽快给予答复。(20分) Р3、每天工作结束前整理好投诉内容,上报主管领导。档案记录保存完整。(20分) Р4、每出现一起投诉事件从总分中扣20分,投诉处理不及时或游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扣30分。Р二、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管理考核办法Р旅游局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全县旅游服务质量体系建设,不断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努力提高全县旅游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旅游发展大环境。Р(一)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考核采取县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检查评分、聘请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暗访、游客意见调查与游客投诉情况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一次将检查结果进行排名,编发旅游服务质量简报,并对社会公布。Р(二)考核总分为1000分,800分以上(含800分)为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旅游景区,将给予警告,年内不得参与旅游系统的各类评比活动。Р(三)在检查过程中,无故阻拦和妨碍检查人员和社会监督员检查的旅游景区,其考核成绩为不合格。Р(四)每年投诉数量超过2起以上(含2起)的旅游景区,其考核成绩为不合格。Р(五)所报旅游统计信息存在故意虚报、瞒报的旅游景区,一经查实的,给予一票否决,整个考核不得分。Р(六)年度内出现一次安全责任事故的旅游景区,给予一票否决,并视情节依法给予关停整顿等处罚。Р(七)在年度总结考核中不合格的景区,将向国家、省、市旅游局建议降低或撤销A级景区的称谓。Р(八)在年度总结考核中成绩优良的旅游景区,由县旅游局报县政府授予优秀旅游企业称号,并给予奖励。Р        二○○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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