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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清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104KB

文档介绍
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4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应按照食品监管部门要求改正《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35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但鲜活畜、禽、水产品可以除外《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36食品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及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销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37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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