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通辽市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182KB

文档介绍
局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旗县市区商务局初审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于20个工作日内,在《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市商务局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4. 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旗县市区商务局查证属实后,可上报市商务局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商务局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六、成品油零售市场监督管理(一)各旗县市区商务局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市商务局应当将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撤销等情况进行网上公示。(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四)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1.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2.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3.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5.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6.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7.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8.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五)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中建设管理、经营管理和市场信用的规定,规范本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我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