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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经营店经营的经营业态、食品品种、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及时确定小经营店风险等级和监督检查频次。Р第二十四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小经营店登记发放、登记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小经营店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Р第二十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惩戒机制,对有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经营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县级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不良信用信息,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Р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对入场的小经营店的经营条件和经营环境进行检查,履行报告义务。Р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Р第二十八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小经营店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实施小经营店登记的,应当责令改正。Р第四章附则Р第二十九条小经营店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的监督管理,参照《河南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Р第三十条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Р第三十一条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加工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不需要取得小经营店登记证。Р第三十二条小经营店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不需要取得小经营店登记证(当事人申请变更的除外)。到期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Р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Р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农村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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