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合格,但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暂转为兼职教师使用,保留聘用资格1年,期间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的、逾期仍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解除聘用合同。Р第四章纪律与监督Р Р第十八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学校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学校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应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Р学校负责人员、招聘工作人员和面试考官在教师公开招聘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Р第十九条教师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Р第二十条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和高职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在国家和省未颁布专门规定前,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Р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等,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Р第二十二条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Р(二)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Р(三)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Р(四)学校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Р(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Р第五章附则Р 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