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开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位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住宿问题,不得让学生自行在外住宿。Р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实习责任保险所需经费按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要求实施。学校也可以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所需经费。Р第二十五条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Р第五章考核、奖惩与保障Р第二十六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组成实习考核小组,按照行业岗位能力要求,共同制定学生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和标准,采取多元的评价方式考核学生实习效果。实习考核应当包括以下部分:(1)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主要包括实习态度、职业能力、团队合作等,原则上占实习成绩的70%;(2)学校对学生的实习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学习能力等,原则上占实习成绩的30%。Р实习结束后,学校应当填写由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考核表》。Р中职学生实习考核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实习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Р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学生实习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实习计划、实习协议、实习总结、学生实习成绩、实习检查记录和实习考核表等内容。Р第二十八条市教育局加强学生实习监督管理,对积极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实习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平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开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