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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间、保质期等内容,必要时注明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应配备使用具有保温设施的专用封闭车辆配送食品,每次运输食品前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Р(三)进一步改进供餐方式,采取外供餐桶装运输到校,再进行二次分餐的方式,避免浪费发生。Р(四)预先做好供餐应急预案。对因交通、卫生、天气等原因影响供餐的紧急情况进行妥善处置,确保按时送达供餐。Р(五)建立供餐信息反馈制度。每月征求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加强成本核算,在学校公示供餐成本,不断提高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诚信自律经营。Р(六)制定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处理,并立即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教委等部门报告。Р第二十七条外供餐企业应了解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和学生成长发育的特点,充分认识中小学校外供餐的公益性特征,培育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讲求社会效益。Р第二十八条推行营养食谱制度。外供餐企业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配备专职营养师,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成长规律和营养需求,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定量适宜、结构合理、安全卫生、经济可口的每周带量供餐食谱,并提前在供餐学校公示。膳食营养计划和食谱应当保存一个学年。Р第七章  外供餐企业退出Р第二十九条外供餐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区教委核实后应停止其向学校供餐并终止供餐服务合同,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Р(一)达不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量化等级综合评定为“优秀”(即A★★★,A★★或B ★★★其中之一)的。Р(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或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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