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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3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 26Р 7.2供水系统…………………………………………… 27Р 7.3 排水系统………………………………………………… 29Р 7.4 道路车辆………………………………………………… 29Р 7.5 电梯运行………………………………………………… 30Р 7.6 供配电系统和照明……………………Р………………… 31Р 7.7 水景观、雕塑、娱乐、健身设施…………………………… 32Р 7.8 装饰装修………………………………………………… 33Р本标准用词说明……………………………………………… 35Р条文说明……………………………………………………… 37Р Р Р1 总则Р1.0.1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遵循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服务原则,以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为导向,构建管理规范、竞争有序、服务优质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制定本标准。Р1.0.2 本标准适用于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不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以及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别墅区和其他类型物业服务可参考本标准。Р1.0.3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应依法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应符合物业承接查验的规定。Р1.0.4 物业服务与被服务双方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择适宜的服务标准。合同确定的服务等级,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Р1.0.5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委会的监督。Р1.0.6 住宅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标准的规定。Р Р Р Р Р Р Р 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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