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办理交接手续,应有监交人负责监交。Р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 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Р 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Р6、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Р 7、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Р第八条交流轮岗的纪律Р1、财务人员应当从工作大局出发,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自觉服从轮岗安排。Р2、确定交流轮岗的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原岗位的工作、财产、注意事项、存在的问题等交接清楚。Р3、交流轮岗人员不得私自带走使用的公用物资。Р4、交流轮岗人员在交接工作中,不得设置人为障碍,故意隐瞒情况,消极对待工作。Р5、对不同意交流轮岗的人员,所属学校可予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交流轮岗和学校调整工作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经教体局研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Р第九条、本办法由教育体育局计财股负责解释。Р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