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不得用于基础性农业科研,不得用于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Р第十九条试点资金不得计提项目管理费,所需工作经费按照预算级次分级筹措,省适当给予补助。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品种鉴定、项目论证审查、规划及方案编制、技术咨询、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支出、项目培训、宣传、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补贴、公用经费、交通工具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和维护等支出。Р第二十条试点项目实行“主体申请、县级初审、市级审批、省级备案”的申报程序。Р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方案》,经批准的试点设区市、县(市、区)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推广水肥一体化节水技术试点项目市级投资评审结果,以及省级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意见,审核并统筹分配省以上试点资金。Р第二十二条中央试点资金拨付到位后,省级财政部门一次或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次将省以上试点资金拨付试点设区市、县(市、区)。Р第五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试点资金使用管理Р第二十三条试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Р(一)地下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现有机井配套、浅井更新、计量设施购置与安装、输配水管网建设、喷微灌设施建设等。Р(二)地表水灌溉工程。包括:河渠清淤疏浚、拓宽整治,水系连通,坑塘清淤扩容整治;微咸水机井建设及配套工程;桥闸涵、扬水站点等配套、田间节水灌溉设施和计量设施建设等。灌溉工程规模按水利工程划分标准相关规定执行。Р第二十四条试点县(市、区)正在实施的小农水重点县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小农水重点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计入试点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试点项目总投资。Р第二十五条试点项目投资测算标准(含计量设施):Р(一)小麦、玉米喷灌试点项目,亩均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