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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01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掌握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知识。 第七条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网点地址进行现场勘察,初审同意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油管办)审批。 第八条  新建零售网点由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第三、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成完工后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依法经营。凡没有取得《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属非法经营,应予以取缔。 第九条  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档案,每年三月底前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油管办)负责进行年检,并将年检情况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国道、省道以及县城城区内不得设立成品油零售网点。 第十一条  对现有和新建的零售网点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纳入成品油市场的管理范围,并参照加油站的管理予以监管。各县(市、区)要组织定期检查,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网点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扩大规模改建为加油站。 第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网点只能经营柴油、润滑油,个别繁华集镇确需要增加汽油的,要报省商务厅批准。违反规定的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网点证书,同时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油管办)注销登记。各批发企业不得向成品油零售网点供应汽油。 第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网点要严格执行国家质量、计量、物价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成品油市场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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