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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制度下林业碳汇产权问题研究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地利用土地的义务。Р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个人或企业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林业碳汇项目中涉及的林地产权归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林业碳汇项目的投资者在获得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的批准后,可以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权,从而投资建设碳汇林。Р3.2 碳汇产权Р 碳汇的产权问题也非常明确。根据《京都议定书》和清洁发展机制的规定,森林碳汇的产权属于项目认定下的某个企业或部门,即该企业或部门在认购期内拥有林业碳汇的产权。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也已有明确规定,指出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如下。Р (1)氢氟碳化物(HF)和全氟碳化物(PF)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Р (2)氧化亚氮(N2)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30%。Р (3)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Р D(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包括多种减排项目,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所以,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的第三点,就明确规定了碳汇项目的收益归国家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Р3.3 碳汇林林木产权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木的所有权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和个人。其中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指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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