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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交易法律规制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法人行为能力的要求。林业碳汇交易虽然受到政府的调控,但交易行为的生效仍须是双方当事人公正协商,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林业碳汇交易合同是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利他合同。 2.3.4交易价格和履行方式。林业碳汇的交易价格决定着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和生态效益补偿的计算,因此要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林业碳汇交易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事前交易、年交易和事后交易3种,同样遵循《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事前交易中投资方享有不安抗辩权,吨年交易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事后交易中买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5]。 2.3.5违约责任。违反林业碳汇交易也构成一种违约责任。由于经常在林业碳汇交易中规定解除交易的优先权,因此不适合采用实际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林业碳汇交易以追求经济利益和获得环境利益为目标,因此可以采取替代履行的承担方式,并且也为了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上与国际接轨,可以将赔偿损失作为林业碳汇交易违约责任的首要承担方式。 2.3.6解决争议方法。基于林业碳汇交易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纠纷解决首先适用于民事诉讼制度或采用国际商事仲裁,还可以以民事诉讼制度为基础设计专门的适用于包括林业碳汇交易纠纷在内的环境资源合同纠纷的诉讼制度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5]。 3制订《林业碳汇交易实施条例》的建议法律强调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以公平分配碳汇交易主体权责、合理负担林业碳汇市场主体之间的风险、正确调整政府与项目实施主体之间的利益,因此林业碳汇交易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则去调整。目前国内有关林业碳汇的交易规则、认证、注册等的标准和规定正在制订和完善中,笔者依据《指导意见》和国际碳汇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构想出《林业碳汇交易实施条例》的大致框架,以期从理论上确认林业碳汇交易,明确林业碳汇交易的程序和管理。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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