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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儿园),由市教育局办理资金拨付;属区辖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由市教育局函请市财政局办理转移支付手续,由各区按规定将项目资金下达到有关学校(幼儿园)。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学校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等。政府资助的专项资金用于硬件建设的,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举办者变更、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剩余的专项资金,由政府收回统筹用于发展民办教育。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一)申报专项资金应提出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使用的预期效果。(二)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资金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三)市教育局按照《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各区教育局、资金项目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四)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并停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3年。第十四条民办学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有其它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专项资金,并停止专项资金申请资格3年。第十五条各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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