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入库发布。Р经过审核的项目,将进入文化产业项目库。入库文化产业项目,在“惠州文化网”上发布。Р(三)需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Р1、文化企业简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Р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Р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Р4、有银行贷款的,应提交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审核后将原件退回。Р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Р6、项目获得有关奖励的,提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审核后将原件退回。Р7、项目获得国家资助的,提交有关资助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审核后将原件退回。Р第七条申报的项目经过审核后进入项目库,入库项目可获得以下支持:Р(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审批、立项、融资等方面获得重点支持,对项目所涉及的文化产业政策,获得一对一的咨询和指导服务,企业可以享受有关文化产业优惠政策。Р(二)优秀项目按照《惠州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审核后,可获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Р(三)在“惠州文化网”上发布宣传与项目推介。Р(四)每年编入《惠州市文化产业投融资项目手册》,在深圳文博会等国家、省、市级会展中进行集中推介。Р(五)纳入参加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资助项目申请的推荐范围。Р第八条材料变更程序:Р经审定入库的文化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所辖文化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并办理有关手续。Р第九条如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入库资格:Р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Р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Р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Р4、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Р5、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Р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Р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