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相关经营支出成本后,剩余费用的 30 %补贴乙方物业服务费用, 70 %纳入专项维修资金。Р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Р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于 交付前30 天,通知乙方承接验收物业,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乙方应当会同甲方对本合同附件三、附件四规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签订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文本见附件八) Р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Р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Р2、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Р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Р4、业主清册(包括业主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房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 Р5、 / ; Р6、 / 。Р第十八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Р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当另行订立委托协议。Р第十九条 甲方按下列程序,向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Р1、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 Р2、乙方应对提交的资料在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 Р3、甲方组织现场交付工作,并会同乙方和业主代表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查验。查验的物业必须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 Р4、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订有关协议处理解决; Р5、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甲乙丙三方签定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