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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临时规约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积:约9712.5平方米。Р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Р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交通设施、管道井等;Р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安防设施、交通设施、绿化等;Р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市政设施、红外线报警系统等。Р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建设单位行使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Р第三章物业的使用Р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Р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Р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Р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Р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Р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8:30—11:30;13:30—17:30;其他时间不得从事有发出任何噪声或异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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