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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海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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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资料进行审核和筛选,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属出资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项目审定程序。(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拟支持项目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予以取消。(二)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依据项目计划,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建设内容进行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对确实无法完成或需要变更实施的项目,需提出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违规提取现金。第十三条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管理工作,必要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进行。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对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再安排资金计划,对所属地区暂停下一年引导资金的申报。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青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13〕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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