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1%-3%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及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二)完善信息,夯实基础。教育部将建立全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幼儿园要根据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儿童信息真实、可靠。(三)通力合作,狠抓监督。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界定政策以及享受资助的儿童基本情况和资助标准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在园儿童人数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免除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和有关幼儿园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园内宣传栏等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幼儿和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五)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为保证资助工作顺利开展,请各设区市和县(市、区)高度关注政策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并务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有关情况及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汇总表(附件1)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附件:1、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汇总表2、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明细表3、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4、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审核汇总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12年9月26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2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