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社会组织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财务验收与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财务验收。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与项目技术验收同步开展。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七条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全过程跟踪问效管理,建立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专项资金监督评价体系。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