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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53 |  大小:416KB

文档介绍
机构进行发放;对《支付审批表》确认签章后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足额划拨到指定账户。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生成发放人员支付明细清单传递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收到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领取工龄补助人员银行存折,同时向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支付信息予以确认。第二十三条乡镇认定办公室应及时将核减的工龄补助人员名单上报至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填写《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核减表》(附件1-10,以下简称《核减表》)并提供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根据《核减表》及时办理核减手续,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工龄补助。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定期对领取工龄补助人员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凡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填写《核查表》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签章后,从次月起停发其工龄补助。第二十五条如需调整领取工龄补助人员的工龄,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要组织填写《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金额调整表》(附件1-11),并提供给经办机构在系统内调整补助金额。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领取工龄补助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统一制发银行存折,银行存折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负责发放。第二十七条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发放应统一使用离任村干部和农村原民办教师等群体补助发放时开设的代发资金户。各类代发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资金专账,对工龄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列支预算支出科目。第八章工作进度第二十八条成立机构,制定办法(2014年6月中旬)。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认定办法和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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