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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保项目管理办法 - 青海省环保厅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招标工作一般由专项资金计划下达时指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省内有相关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专项资金计划下达时未指定项目承担单位的,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实施招标。厅规划财务处负责会同驻厅纪检组和相关处室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第十四条项目招投标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厅规划财务处备案。第十五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行月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月报告报送工作,于每月10日前上报月报告,报告中需如实对项目上月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形象进度、完成实物量及存在问题和建议进行文字说明。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实施后所形成的资产要建立台帐,规范资产管理。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项目实施后所形成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制定相关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确定专人负责将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文件、图纸、报表、凭证、照片等相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分类归档。项目验收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依据主要为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经过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专项资金计划下达文件或经批准的项目变更文件、项目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等。第二十条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环境效益、设施与设备运营与管理、项目档案建设与管理等。第二十一条项目整体验收必须由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或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委托州(地、市)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重大项目在整体验收前,可由州(地、市)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自验。第二十二条项目通过整体验收后,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之前下发的相关办法与此办法并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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