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的;Р(八)曾经有过不良办学行为的;Р(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和事实。Р第四章教学点管理Р第十七条培训学校应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点开展办学活动。对连续两年办学年检合格、办学条件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声誉较好的培训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申请设置教学点。Р 教学点不是独立的办学学校,其教育教学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须由培训学校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Р培训学校不得以联合办学等名义和形式,在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或条件的学校中设立教学点。Р申请设立教学点,办学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其他办学条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十八条设置教学点应提交的材料Р(一)申请报告,包括:教学点地址和教学条件、教学层次、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学生规模、可行性分析等;Р(二)培训学校教学点备案表;Р (三)教学点房屋租赁协议书及产权证明以及其他应符合设置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Р(四)所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Р (五)教学点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它有效资格证件以及教育教学和管理人员名单;Р(六)教育教学、师资调配、收费和财务等统一管理的相关材料;Р(七)《办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和学校财务审计报告。Р第十九条培训学校不得跨审批区域设立教学点。Р第二十条举办者跨县(市)、区举办培训学校的,须履行申办手续。已经批准跨区设置的教学点,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Р第五章变更与终止Р第二十一条培训学校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Р(一)变更举办者。须按办学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并在进行学校财务审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作出变更决议,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Р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Р申请变更举办者,需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