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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苏教规20101号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刻制印章、法人代码、收费备案、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能开展办学活动。第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由四个部分组合而成。即:行政区划名(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 + 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 领域(教育培训内容) + 机构层次名[ (专修、进修、培训)学院、学校、中心]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在申请上报材料前要先报审批机关审核,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其字号不得与本市区域内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五年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内容或简称, 不得含有“国际”、“中国”、“全国”、“中华”、 10 “省”、“市”、“区”、“县”等字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一)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按要求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 (二)社会组织或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以他人名义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 (三)办学场所不符合规定,相应的设置不达标准的; (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的决策组织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六)曾经有过违法办学行为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和事实。第四章教学点管理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点开展办学活动。对办学条件等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声誉较好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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