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鼓励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去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最小的成木实现最大的利益,这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必然要与社会主义帘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一同存在一同发展。参考文献[1]章武也.《论我国大调解机制的构建》.法商研究,2007年,06期:第17~25页[2]江伟.《氏事诉讼法学》.上海:复旦人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47页[3]高洁璞.《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厦门:腹门人学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45〜56页[4]史蒂芬.苏本著.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真i帝》.北京:法棒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213页[5]林怀展.《美岡的司法ADR》.新学术,2009年,11期:第23~28页[6]日.巾村英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页[7]吴慧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与制度构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138页[8]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1页[9]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北京:巾国人民大孕出版社,2003版,第71贞[10]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厦门人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4页致谢为了完成此论文,我搜集了大量的资料,在感受到知识的广傅与深奥的同时也看到了n己s身知识储备的匮乏。在整篇论文的完成过程屮,陶老师给了我非常耐心的指导,并且及时细心的针对我的论文提出相关的重要问题,给予我明确的方向,帮助我顺利的完成。陶老师在百忙之屮还一次次的审阅我的论文,每一次的修改意见都是那么的细致认真。陶老师的这种对学生负责的精神深深感动着我,在此我要万分感谢陶老师给予我的指导和帮助。同时,还要十分感谢这期间给予我帮助的同学和朋友们,有你们才有我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