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在这个方面,法院跟检察院应该加强合作,推进监督机制迁移。检察机关在法院立案登记及审理的阶段,对于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线索设立举报机制。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接受移送之后,应该对案件进行及时审查,尽快做出判断并做出处理结果。 Р (二)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更好地履行职能 Р 在对虚假诉讼的规制中,作为我国司法机关的法院和检察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主要归法院所管,检察院依职权更多的集中在刑事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院发挥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无法更好的发挥检察监督的只能。在这个过程中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由于案件处理的需要,要相互支持,有效合作,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的运用法律,把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通过相互配合,起到预防和规制的作用,从而发挥各机关的最大优势。案件的处理在三机关的配合下,能够更好的完成,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 Р (三)加大惩戒力度,落实对虚假诉讼责任人的追究 РР 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體的责任人承担具体的责任,才能实现惩戒的效果,达到监督的目的。首先,对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要严厉打击,通过法律的审判,利用相应的刑罚措施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其次,一方面对审判执行人员的责任追究,虚假诉讼隐蔽性极高,其中主要是由于存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参与,这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司法公正。真正的将结果处理得当才能够更好的避免犯罪人再次犯罪,我们需要好好的对案件结果进行处罚,避免犯罪的发生。 Р 参考文献: Р [1]郑新俭,吕洪涛,肖正磊,颜良伟.人民检察,2016(6). Р [2]姜晓妍,周坤,刘望.中国检察官,2017(13). Р 作者简介:杜鹏华(1995-),男,汉族,山西临汾人,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РР???????РР???????1/view-1518021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