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格考试、考核,岗位培训质量评估和岗位合格证书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应建立与企事业管理紧密结合的有权威的考核机构。考核机构不得承担培训任务。Р 4.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关键岗位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作,也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负责对本部门特殊专业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做出规定。Р 5.各类施工企业交叉承揽任务时,应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在岗位合格证书上盖有关部门岗位资格认证印章)。Р 办理施工(生产)许可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查验持证岗位合格证书,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Р 6.岗位合格证书的复检工作要认真实施。复检工作由考核机构组织进行。通过复检,掌握持证人员动态(新上岗、转岗、在岗),为有关方面制定政策提供数据。Р 对那些表现不好,职业道德败坏,影响企事业声誉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吊销其岗位合格证书。Р 对关键岗位人员属于继续教育对象的,三年内未接受继续教育,应吊销其岗位合格证书。三年内未全部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限半年内完成;半年后仍不完成的,也应吊销其岗位合格证书。Р 对工程建设(产品质量)重大事项的主要责任者、严重渎职者要及时记录在证书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吊销岗位合格证书、追究经济刑事责任。Р 未经复检的岗位合格证书,地方主管企业资质审查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Р 7.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及岗位合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收费标准由各地主管部门确定。Р 三、其它Р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贯彻《规定》和《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Р 2.工人岗位持证上岗的实施意见将另行颁布。Р 3.凡《规定》中已有而本文未提及的内容均按《规定》执行。Р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日期:1991年07月29日实施日期:1991年07月29日(中央法规)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