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川编办[2008]55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级、职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文已明确的,严格按批复办理;未予明确的,按党章和相关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执行,其中确需设置党群组织专职负责人的,应控制在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限额内。二、关于人员编制问题1.在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时尚未核编的高等学校,暂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原定人员规模控制数作为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数。事业单位在编制数和人员规模控制数之外自主聘用的人员数,不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数。部分市(州)用于编制外聘用临时用工而下达的人员控制数不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数。2.省和市(州)共建的学校,以省和所在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复相关学校的编制数和人员规模控制数合并作为本次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数。三、关于内设机构问题事业单位是否设立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在职责分解的基础上确定。1.省属厅(局)级和市(州)属县(处)级事业单位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明确内设机构而确需设立的,应在设岗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予以确定。2.省属县(处)级和市(州)科级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由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同意。3.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的个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原则上参照本意见第一条中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标准从严掌握。四、关于编制(人员)结构比例问题我省对行业、系统编制(人员)结构比例有统一规定或已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明确了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按此结构比例设置岗位。省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前未明确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按《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岗位。新设立事业单位确需核定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商人事行政部门确定。今后国家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