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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管理制度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80KB

文档介绍
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客户服务部出单内勤应及时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Р第二十一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若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且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并没有提出合理理由,客户服务部出单内勤应当中止为客户办理新业务。Р第二十二条对于电话、网络等新渠道业务客户的身份认证管理,由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出台管理办法予以规定。Р第二十三条各业务部门、各机构不得与客户订立匿名或假名保险合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办理业务。发现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有匿名、假名情形的,应解除合同并向所在机构反洗钱岗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对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与所出示身份证件姓名不符的,不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Р第二十四条对于高风险客户,各业务部门、各机构应当尽量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在必要时上报分公司反洗钱岗。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分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并及时上报分公司反洗钱岗。Р第二十五条对于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办关系的存在。除对客户采取身份识别措施外,各机构还应当同时核对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办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Р第二十六条公司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Р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信赖销售保险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Р(一)销售保险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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