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联系工作事项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以及社会各届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Р(二)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和领导转办、交办等工作,并接受上级组织、社会各界和本机关内部的监督。Р(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领导、股室(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Р1、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未办结的; Р2、公务时间无故擅自离岗的;Р3、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的; Р4、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Р5、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办事人员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Р6、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 Р7、应当场办结的事项而不当场办结的; Р8、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齐全部材料的; Р9、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Р(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Р1、主动赔礼道歉,取得当事人或其他组织谅解的; Р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Р3、主动挽回损失的; Р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Р(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Р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Р 2、不接受批评教育,屡次不改的; Р 3、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Р 4、拒不执行上级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Р 5、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Р 6、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