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需要其他部室(单位)办理后续工作的,首办部室(单位)的经办人,应主动全程跟进,确保工作有效推进。第七条首办责任部室(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部室(单位)承办的事项,应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并按规定和时限予以办理。(二)?对本部室(单位)与其他部室(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部室(单位)应按规定或时限完成自身的责任,同时应告知和跟踪督促相关部室(单位)按时办理。各部室(单位)均履行相应职责后,首办责任部室(单位)应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申办人。(三)?对不属于本部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事项,应立即向分管领导请示,按指示执行.(四)?首办责任人经批准因公、因私等原因不在岗时,部室(单位)负责人要及时指定替代人员履行其职责,并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第八条对于首办责任制的执行,由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室负责效能督办。违反首办责任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首办责任部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责令整改或取消有关评奖资格及奖励等处理:(一)?首办责任人对承办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超时办理、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的。(二)?对工作事项应当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三)?自己不能处理,又不向领导或上级请示报告,或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四)违反首办责任制的其他行为。第九条对首办责任人违反首办责任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因配合部室(单位)的原因导致工作不能完成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追究其责任;导致工作延期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责令整改等处理。第十条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等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