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考核、行政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民主评议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应及时报告分局党组和区建委,并作为对党员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Р第十二条 机关党组成员、党组书记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的监督和评议。Р第十三条 分局机关党组作为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Р第四章责任追究Р第十四条 分局机关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组织批评、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党组书记应在机关党委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及时研究改进意见,在限期内作出改正;单项工作受到批评的,分工负责该项工作的党组成员也应在党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协助书记积极研究落实改进意见。Р第十五条 党支部不坚持严格的组织生活制度,支部工作开展不正常,对工作造成影响的,机关党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无效的,机关党组应向市局党组报告情况,并建议提前改选该支部。Р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履行责任制不积极,致使本部门队伍建设中发生重大问题的,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Р第十七条 党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或支部内有党员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受到党纪处分的,或未完成有关当建工作任务的支部不得参加先进党组织的评比,责任人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Р第十八条 实施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责任制的落实。Р第五章 附 则Р第十九条 分局直属单位各科室、中队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参照本办法执行。Р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分局机关党组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Р Р Р Р ***分局机关党组Р二〇一一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