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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和清洁企业、医院等单位的与消毒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Р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Р 第十条严格消毒员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淮须经当地财政、物价等部门批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协会》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技术服务费和教材工本费。Р 第十一条消毒员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消毒员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实施考核,在考评人员的组织下,进行理论知识(机考)和实际操作考核,由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国家统一的消毒员技术等级证书。Р 考题由《协会》统一组织专家编制,建立消毒员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由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抽定。Р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其任职条件是:(一)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二)应熟悉消毒员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方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三)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Р 考评员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由《协会》统筹安排实施考核、评审并报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备案。考评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Р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对用人单位招聘和录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Р 第十四条各级《协会》应建立消毒员职业技能培训检查、评估制度,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对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学。Р 第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毒员职业技能培训,滥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进行中介性培训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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