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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97KB

文档介绍
员成绩统计表; 8、结业考试样卷。同时还应报送《技能培训满意度调查表》(附件 5)和《培训机构对本期培训综合评价表》(附件 6)。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培训合格学员进行电话回访。三、审核合格后,财政部门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帐户(直补个人的直接拨入培训学员个人帐户,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拨入企业帐户)。第八条:跟踪回访。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跟踪回访。跟踪回访的形式:电话回访和现场咨询;跟踪回访主要内容:了解参训学员对培训工作的满意度、知晓度、培训技能的实用性、实效性等,并继续做好培训政策的宣传工作。 2、在回访过程中如果发现参训学员联系方式改变,培训机构或企业应立即收集其新的联系方式,并在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更正,确保与培训学员通信畅通。第九条:违规处置。 1、各培训机构、培训企业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班,对擅自开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不予承认。 2、建立全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网上公示,进行全民监督。对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培训机构或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列入黑名单。 3、对宣传不到位、听课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班次,第一次发现责令培训机构或企业进行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该培训班次予以取消;未经批准擅自变动的培训项目、内容课时的,该班次予以取消。 4、对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班级,不予补贴; 5、对弄虚作假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如数追回被套取的补贴资金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所有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企业。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州市财政局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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