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考评员可Р 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Р 第十六条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Р 第十七条考评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Р 请回避。Р 第十八条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说明原Р 因。Р 第十九条首席考评员由鉴定所从考评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具体负责考评Р 组的组织、协调工作。Р 第二十条考评员的考评行为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派的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Р (或巡考员)监督检查。Р 第二十一条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应佩带考评员胸卡。Р 第二十二条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前,应熟悉、掌握本次鉴Р定的项目、Р 内容和评分标准。Р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正,考Р 核结果应填写在考核评分表上,并签名。Р 第二十四条考评组进行实操考核时,应对考生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首Р 席考评员负责统分。如在评分过程中出现分数异常情况,首席考Р 评员应向督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汇报,并负责组织考评员进行综Р 合评定。Р 第二十五条考评工作结束后,首席考评员应组织考评员对本次考核进行分析,Р 并填写《考核分析表》。Р 第二十六条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由督考员(或巡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提Р 出评价意见,并上报市指导中心。Р 第二十七条市指导中心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Р 作情况。Р 第二十八条考评员的考评费按其级别和考评工作量由鉴定所支付。Р 第二十九条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无法鉴定考生成绩或其Р 他责任事故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解聘。Р 第三十条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取消Р 其考评员资格。Р 第三十一条考评员营私舞弊,收取考生贿赂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通报其Р 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